时间:2023-02-22 11:21:09 编辑:5号网-lj 0
一般家里只有一个孩子的话下意识都会觉得这个房产是自己的,但是听说这独生女继承房产的话表兄妹也是有份的,这是真的饿吗?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话要怎么分配?
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,独生女办理继承。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,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,难道还会有什么不对吗?
是的,“继承之路”并没有这么简单,杭州人小刘碰到的这桩事情,就“半道受阻”,需要取得表兄妹的配合,才能继续往下推进。
遗产继承为什么会关系到表兄妹?兜转一大圈,原来和家人去世的时间有关系。
这个故事,大家可以仔细看看,说不定哪天就会碰到同样的情况。
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,
想继承需要表兄妹配合
杭州人小刘,最近前往湘湖公证处,咨询办理一桩房屋继承案。
小刘继承的是已去世的父亲留下的房子,说起来比较复杂。
小刘父亲刘大于2016年12月因病去世,他早年丧偶,小刘是独生女。
刘大在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屋,房屋归其个人所有。
刘大有个妹妹,暂且称之为刘二,是小刘的姑姑, 姑姑刘二于2022年12月去世,其生前丧偶,留有两子女,儿子大李和女儿小李。
而小刘的爷爷奶奶、也就是刘大刘二的父母,不幸于2018年9月因车祸同时死亡——这个时间正好在刘大去世后、刘二去世前。
公证员听完小刘介绍后,告诉她如果要办理遗产继承,需要小刘的表哥大李和表妹小李一同办理手续。
关于继承那些事,
需要理顺这些关系
小刘很不理解:“这是我父亲的遗产,和我的表兄妹有什么关系?”
公证员简单讲解了法律规定,结合小刘家的实际情况,向她进一步解释。
一般来说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,当父母死亡后,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。
但是小刘家的情况比较特殊,小刘父亲去世时,她的爷爷奶奶刘老夫妇依然健在。且家人都没有立下财产遗嘱,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
首先,刘大去世后,房产应由女儿小刘和刘老夫妇三人共同继承。当时刘大去世后,小刘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。
其次,在刘大去世两年后,刘老夫妇同时过世,两老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刘大的遗产,所以属于刘老夫妇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,且夫妻同时死亡的,互不继承。
由于老夫妇的父母早已过世,所以属于老夫妇二人继承的财产应由女儿刘二,也就是刘大的妹妹来继承。
等到小刘来办理公证时,刘二已经去世,刘二继承的这部分财产又转给刘二的子女大李和小李继承。
最终,这部分财产的继承人应当是小刘、大李和小李。
公证前,先要解开心结
法律问题解释清楚后,本以为接下来就可以顺顺利利地办理公证,但是小刘的家庭矛盾还没解决。
由于刘二对父母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一直不满,生前与父母不是很亲近,到了下一代,表兄妹之间的来往就更加少了。为了帮助小刘顺利办理公证手续,公证员主动担起了“老娘舅”的角色。
公证员联系到大李和小李,二人在听完公证员解释后,不愿意配合小刘办理手续。他们表示,自己一直与外公、外婆、舅舅家没有什么来往,舅舅刘大的遗产和他们没有关系,没有继承的想法,但也不愿意去公证处办理。
经过公证员的再三解释和沟通,大李和小李决定去公证处办理,小刘的一桩心事也算放下了。
1、在遗产继承顺序上,独生子女属于第一顺位。至于遗产的继承比例,原则上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同。
(1)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1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2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(2)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2、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独生子女,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,换句话说,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,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。
可以迁出,迁出和分户不一样,只要你符合迁入地的迁入条件就能将户口迁出。独生子女在当地户籍部门办理迁入申请,再把迁入具体手续等问题都逐一办理好,接下来就是等户籍部门逐级审批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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