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2-11-30 08:20:49 编辑:5号网-qiwen 0
出门在外网约车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,最近有位71岁老人做网约车猝死,家属要求赔偿的,看看是怎么回事?所谓的猝死是不是一瞬间的死亡呢?
71岁老人乘坐网约车途中猝死,家属起诉要求司机及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。11月25日,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,法院认为司机已履行尽力救助老人的义务,最终驳回乘客家属要求网约车司机及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记者28日从惠山法院经获悉,2021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,周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为71岁父亲老周预约了一辆网约车。7时12分50秒,老周在车上开始发出鼾声,随后胳膊伴有抽筋状。2分钟后,司机陈某发现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背上,不再发出鼾声。期间,老周全程没有发出呼救声。
法院审理查明,事发后,陈某立即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,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,有打鼾的声音并伴有抽筋的状况,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。周女士表示父亲身体很好,今天起床早可能睡着了,让陈某尝试呼喊“老周”。陈某拍老周左臂并呼喊,没有任何反应。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。陈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,全程鸣笛快速行驶,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。经过80多分钟的抢救,8时54分老周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,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
周女士认为,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,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,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,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,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,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。
惠山法院审理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、分娩、遇险的乘客。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;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
本案中,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,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女士,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。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。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。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,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,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。
最终,法院一审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。该案目前还处于上诉期。
猝死是突然死亡,一般是指在短时间之内,由于自然疾病突然死亡的,猝死并不是一瞬间的事,临床上猝死是可以分为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两类。
猝死是比较可怕的一种疾病,因为猝死是突然性的,无论是对于患者本人还是家人,都是始料不及的,不管是从严重性,紧急性,还是突发性上说,猝死都是比较可怕的一种疾病。
猝死虽然事发突然,实际上也是有迹可循的,特别有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人群,就要特别留意以下几个异常的表现。
1、近期出现或加重的胸闷,如果近期突然出现活动后的胸闷,休息一段时间可以缓解,这种现象提示可能患了冠心病,突然出现的症状表明冠脉内的斑块不稳定,随时有可能破裂,发生急性的心肌梗死症状。
2、心慌,心慌往往是心率加快的感受,不定期出现的心率加快,通常是快速心律失常的结果,多数的心律失常危险性比较小,不会发生心脏的猝死,如果频繁发作的室性心律失常,有可能发展为室颤的风险症状。
3、心跳过缓,心脏的跳动是由特定的起搏细胞发起的,起搏细胞功能变差,就会导致心脏跳动速率减慢,严重时可以引发心脏的停搏。
4、晕厥,晕厥是猝死的重要前兆,多数晕厥是由于心脏突然减慢或停止,导致脑供血不足而引起的。
5、眼前发黑和肢体麻木,脑卒中也是引起猝死的重要原因。
6、疼痛,疼痛反应是猝死的发病症状中最容易被抓住和感知的信号。当感到胸部突然出现剧烈紧缩的压榨性疼痛,且感觉透不过气时,就要高度警惕。
人们在睡眠时也会出现猝死的症状。但如果没有心脏方面的异常疾病,通常不会引起这种情况。严重心脏病如心脏严重缺血,或风湿性心脏病,或有其它方面的心脏病,如过度劳累,或睡前过度紧张,或过度熬夜等,都有可能导致睡眠时出现猝死的风险。患有心脏病的病人要及时治疗,同时还要保证充分休息,不要过度熬夜,这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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